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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琴匠“知音故里”遇知音******

  中新社武汉2月1日电 题:越南琴匠“知音故里”遇知音

  作者 武一力

  踏入武汉东湖大李村,丝丝缕缕琴声不绝于耳,时而清脆,时而雄浑。在一座名为“南天坊”的古朴院落内,主人阮延俊抚琴而歌,三五宾客围炉而坐,听琴品茗。

  “古琴,是我在武汉遇到的‘知音’。”阮延俊近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说。

  阮延俊来自越南广治省,是一名古琴演奏家、斫琴师。18年前,热爱中国文化的他来到华中师范大学研习中国古代文学,成为文学博士。毕业后,阮延俊留在武汉,传授古琴演奏和斫琴技艺。

  中国传统乐器古琴,至今已有3000多年历史。而武汉是“知音故里”,伯牙抚琴遇知音子期的故事就发生在这里。

  学好中国乐器绝非易事。起初,阮延俊一有空就泡在图书馆查阅古琴文献,从北宋《碧落子斫琴法》,到中国现存最早的琴曲专集《神奇秘谱》,一本本“啃”,一曲曲练。“许多古籍都是竖排繁体,晦涩难懂,我要花大功夫查资料、请教师长,以便了解其中的历史文化。”阮延俊说。

  比读古籍更难的,是认琴谱。阮延俊家中有一面刻满字的墙,看似汉字,却非汉字。他介绍,这是古琴减字谱,用汉字中某一字或偏旁减笔来表示弹奏的弦数、徽位、左右手指法,如勾、挑、抹等,是五线谱无法取代的。作为演奏者,必须将减字谱熟记于心。

  “善琴者善斫。”斫琴,即制琴,学会了演奏,阮延俊开始自学斫琴。古琴制作皆沿古法,要经过涂生漆、刮灰胎、上弦调音等百余道工序,制作一床琴平均耗时三年。

  “槽腹是斫琴关键的一步,决定古琴的音质。”阮延俊一手按着古琴面板,一手拿着铲刀,顺着木纹反复将槽腹打磨至适宜的厚度。他时不时用食指叩击面板,侧耳倾听低音是否纯粹浑厚,高音是否清亮通透。

  以琴为伴,亦以琴会友。阮延俊还记得多年前亲手制作的第一床古琴,那时还在上学的他囊中羞涩,只能在网上买便宜的材料制琴。当老板得知这位外国小伙痴迷中国乐器,豪爽地将材料免费寄给他。如今,两人已成了无话不谈的“琴友”。

  扎根中国18年,阮延俊踏遍中国名山大川,朋友遍及南北各地。他和自己的博士生导师戴建业不仅成了知音,更是情同父子,每天打电话分享生活见闻、交流学习心得。今年春节,阮延俊照例邀请师长、好友来家里小聚,弹弹琴、聊聊天。

  阮延俊还收养了小狗“巍巍”和流浪猫“洋洋”,分别取自俞伯牙钟子期“高山流水”故事中的“巍巍乎若泰山”和“洋洋乎若江河”。“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也是我的知音。”他笑道。

  阮延俊心中一直有个愿望:将古琴带回家乡。“音乐无国界,我计划在家乡建设一个以古琴为主的中国传统文化传播基地。”(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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